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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房企融资凛冬渐近 调控政策仍将从紧
和分析人士预计,接下来房企融资的银行和非银渠道难言放松,尤其是针对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局部过热,调控政策仍将从紧。预计房企融资成本提升将很快显现,房企信用风险分化也将进一步加剧。监管狠“敲打” 银行严自查银行房地产贷款业务一直都是监管部门紧盯的重点。日前,银保监会办公厅通报了《关于对部分地方中小银行机构现场检查情况的通报》,再次“点名”银行为“四证”不齐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向资本金不足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等违规现象。接近监管人士对记者透露,针对现场检查出的违规现象,监管部门很快将披露处罚结果,处罚料从严、从重。实际上,今年7月,银保监会阿拉善监管分局就公布了两张罚单:因向“四证”不全企业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 中国银行两员工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不少银行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属于比较罕见的顶格处罚,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监管部门整治房地产贷款领域乱象,防止房地产泡沫化、金融化的决心。准备接待总行检查组的李阳向记者透露:“除了房地产信贷业务情况、风险情况等,总行这次要求自查的重点是理财资金、同业资金投向房地产领域情况,另外是否存在变相为房企土地购置费提供融资的情况等。一旦被查出问题,不仅是罚钱的问题,对于分行的一些新业务准入都可能带来影响。”缩名单 提利率房地产贷款一直是银行信贷的大头,但新的经济形势下调控政策从严,商业银行也不得不调整信贷结构、优中选优。这从前不久披露的2019年银行中报就可见一斑:部分国有大行房地产行业贷款增速出现回落。工行和农行上半年房地产行业贷款增速较2018年同期下滑了两个百分点。对于接下来的房地产贷款,尤其是房企开发贷款,“大户”建行的态度也很明确。建行副行长纪志宏表示,建行一直严格落实“房住不炒”的调控政策导向,审慎推进房地产开发贷业务。上半年建行房地产开发贷增速同比下降,下一步,建行会继续按照调控政策导向,推动贷款结构调整,秉持差别化、审慎、择优原则,进一步严控房地产开发贷准入标准,确保房地产开发贷合规发展,同时加强资金用途方面的监管。而记者采访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银行负责人时也得到类似回应,称房企开发贷长期受名单制管控,预计接下来名单范围可能进一步缩小,或者上收地方分行开发贷业务的部分权限。除了缩小名单外,不少银行业内人士预计,在调控从严、LPR新机制落地等因素作用下,房企开发贷的定价也将快速提升。李阳称,此前该行对于地方房企或者扩张势头较猛的房企,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浮50%以上,后续仍有上调可能。房企信用风险料再分化除了银行渠道外,多位银行人士坦言,目前通过表外、委贷等为房企融资要求,一是底层资产必须穿透,二是信托公司必须主动管理。在监管高压之下,房企融资下半年的银行渠道、非银渠道、债券融资等可谓全面收紧,未来也难言乐观。穆迪在其最新发表的报告中表示,对境外发债和信托贷款融资的更严格监管,将对中国房地产开发商的流动性造成压力,并扩大开发商之间的信用状况差异。穆迪助理副总裁杨昱颖预计:“流动性疲弱、信托贷款敞口大或经营规模小的开发商将承压,而信用实力和流动性更强的开发商可能会从实力较弱的同业手中获得更多市场份额。”联讯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奇霖直言,房企融资的凛冬已至。如果后续非标融资进一步收紧,房地产行业可能会出现“二八”分化。大型房企的融资也会出现收紧的情况,要更多选择其他高成本的融资渠道。对房企而言,后续要规避两类风险:一是货币资金与债务(尤其是短期债务)之比较低的风险,如果自有资金规模小,对外部融资过于依赖,信用风险相对来讲会比较大。二是土地存量储备不足,同时又积极拿地的风险,房地产销售是下行的趋势,后续回款能力可能没有那么强,外部融资又偏紧,房企的经营可能会比较困难。李奇霖表示,在应对策略上,房企首先应注意控制扩张速度,提前储备现金流“过冬”。在监管全方位封堵房地产债务融资渠道的情况下,行业分化加大在所难免,未来可寻找互有优势且能互相借力的同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共同开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融资收紧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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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06
2019年09月05
2019年09月集团组织员工参加义务献血活动
机电安装公司董事长周玉堂更是亲自带头参加了捐献活动。他们用实际行动来履行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表达着回馈社会、关爱社会的真挚情感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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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集团召开2019年第六次管理工作会议
,他提出了如下指示:一是提升内部管理效能,统筹平衡职权担当。进一步疏通管理流程,使管理能够强化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主动性;二是合理调整分配体系,在重新制订的分配公式中,将以工程回收款和利润为导向,实行利润最大化的分配方案。三是优化员工层级结构,高度重视年轻人员的培养和提拔,把握住新生力量所带来的有形和无形的资源,赢得发展的未来。四是树立全员学习的理念,要求集团公司、各大区、分公司、项目部放线工以上人员每天进行不少于1小时的学习,通过提升员工业务技能、拓展知识、提升素养,构建“学习型”团队,打造“学习型”企业。五是突出人才管理重点,以大区为主导,合理改进分配方案,以集团为引领,强化落实培训工作。有效提升员工整体素质,增强核心竞争力,进而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六是加大监审力度,审计及监察部门要强化履行职责,全方面、全公开进行监查审计。七是深入规划现有市场,以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为主市场,把津京冀、西南、西北作为补充市场,坚持正确的市场布局不动摇。八是建立以大区为主导的管理体系。在集团负责制定宏观经营管理战略的同时,由大区掌握对辖区业务和人员任用等工作的主动权。他要求中联世纪建设集团、华一控股集团各子公司都要严格执行此次会议精神,才能确保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顺利平稳完成年度目标,保障公司持续健康良性发展。集团总裁李义在会上发言表示,各项目部要积极重视综合大检查所体现出的问题,及时整改;集团管理中心要处理好资金管控问题,提升战略经营能力,有序推动各项经济活动的平稳运行;调整人员结构分布,提拔高素质人才,精简集团人员,进而促进集团整体人力水平的提升。针对本次综合大检查结果,集团产品管理委员会主任闫立及成本控制管理委员会主任赵国江分别在会议上代表检查现场组和综合组作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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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集团召开2019年第六次管理工作会议
,他提出了如下指示:一是提升内部管理效能,统筹平衡职权担当。进一步疏通管理流程,使管理能够强化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主动性;二是合理调整分配体系,在重新制订的分配公式中,将以工程回收款和利润为导向,实行利润最大化的分配方案。三是优化员工层级结构,高度重视年轻人员的培养和提拔,把握住新生力量所带来的有形和无形的资源,赢得发展的未来。四是树立全员学习的理念,要求集团公司、各大区、分公司、项目部放线工以上人员每天进行不少于1小时的学习,通过提升员工业务技能、拓展知识、提升素养,构建“学习型”团队,打造“学习型”企业。五是突出人才管理重点,以大区为主导,合理改进分配方案,以集团为引领,强化落实培训工作。有效提升员工整体素质,增强核心竞争力,进而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六是加大监审力度,审计及监察部门要强化履行职责,全方面、全公开进行监查审计。七是深入规划现有市场,以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为主市场,把津京冀、西南、西北作为补充市场,坚持正确的市场布局不动摇。八是建立以大区为主导的管理体系。在集团负责制定宏观经营管理战略的同时,由大区掌握对辖区业务和人员任用等工作的主动权。他要求中联世纪建设集团、华一控股集团各子公司都要严格执行此次会议精神,才能确保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顺利平稳完成年度目标,保障公司持续健康良性发展。集团总裁李义在会上发言表示,各项目部要积极重视综合大检查所体现出的问题,及时整改;集团管理中心要处理好资金管控问题,提升战略经营能力,有序推动各项经济活动的平稳运行;调整人员结构分布,提拔高素质人才,精简集团人员,进而促进集团整体人力水平的提升。针对本次综合大检查结果,集团产品管理委员会主任闫立及成本控制管理委员会主任赵国江分别在会议上代表检查现场组和综合组作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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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02
2019年09月石家庄分公司举行第三季度技术、质量管理培训
方开挖、防水、基础与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方面的质量管控措施进行了讲解。随后由分公司总工程师李春辉讲授了技术人员应具备的测量技术专业知识、如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的基本要求、资料与试验管理应在现场工作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等。培训最后,分公司董事长曹建青表示希望通过本次培训让大家对专业知识方面有进一步的提高,要求大家积极努力学习新的技术规范、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为今后的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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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通过 明年起施行
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二)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三)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十)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十三)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去第三款。(十四)删去第四十三条。(十五)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十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删去第二款中的“并报国务院备案”。(十八)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十九)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十)将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二十一)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二十二)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二十三)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二十五)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十六)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二十七)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二十八)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五条,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二十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三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三十一)删去第八十二条。(三十二)将第八十四条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三十三)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在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三十五)将有关条款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出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法律宣传,制定、完善配套法规、规章,确保法律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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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楼市迎来房贷新政:以后每月还的房贷会增加吗?
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而2019年10月8日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定价基准转换后,全国范围内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为4.85%);二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计算为5.45%),与当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实际最低利率水平基本相当。资料图:中国人民银行。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发布新的LPR,一年期LPR4.25%,比原来基准利率降10个基点,比以前老的LPR降6个基点;五年期以上LPR为4.85%。在上述新政实施前,目前房贷的贷款基准利率是:一至五年(含五年)期限的为 4.75%,五年以上期限的为 4.90%。由于绝大多数房贷期限都是五年以上,4.90%成为民众所熟悉的买房贷款基准利率。即,如果按贷款期限5年以上计算,新政实施后,首套房的利率下限4.85%,相比之前4.90%的基准利率降低了5个基点。但是实际操作中,目前,按照显性或者隐形规定,一般首套房贷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9折,二套房一般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由此计算出来的数值分别为4.41%和5.39%。自2016年“9.30”楼市调控收紧政策后,房贷利率折扣优惠基本销声匿迹,更多是采取了利率上浮措施。融360大数据研究院统计并监测的35个城市房贷市场数据显示,2019年7月,全国首套房贷款平均利率为5.44%,二套房贷款平均利率为5.76%。也就是说,目前银行实际的房贷利率高于现行的房贷基准利率(4.9%),也高于即将实施的新政的利率下限(首套房利率下限4.85%)。房贷利率未来会下降吗?LPR下降了,新房贷利率下限也比以前基准利率低,岂不是房贷利率也下降?对此,日前央行副行长刘国强表示,房贷利率由参考基准利率变为参考LPR,但最后出来的贷款利率水平要保持基本稳定。此次央行公告也明确,为落实好“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定价基准平稳有序转换,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根据央行的规定,如果LPR利率下调,首套、二套房贷的最低利率自然也会随之下调。”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分析师李万赋解释,但这仅指最低利率,实际发放的利率还会受调控政策、银行信贷资源的影响。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金融分析师鄂永健表示,一是新机制下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基本不变;二是央行各地分支行会结合各地情况,规定加点下限。因此,新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得以保持稳定,既不下降,也不会明显增加利息负担。该举措避免房地产市场过热,充分体现了不以刺激房地产为短期刺激手段的意图。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也表示,新机制下,房贷利率没有变化,存量和增加都基本没有变化。目前看大部分城市的房贷利率、放款周期基本平稳,有轻微波动,但主流是平稳。“预计执行利率短期内很难出现显著的、普遍性下降。”李万赋认为,从短期的实际利率水平来看,新政仅会对极少数最优质的客户产生轻微影响,对绝大部分购房人来说,影响不大。有一点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李万赋的计算,执行新政后,二套房贷最低利率将由5.39%上升为5.45%。诸葛找房副总裁苑承建认为,未来一段时间二套房房贷利率可能会呈现上升趋势,对房地产市场销售将会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从下半年的情况看,考虑到政策依然从紧,实际上具体的贷款利率只会上调,而不会下调。未来房贷利率或呈现因人而异现象严跃进还表示,央行利率改革不能简单理解为利率上升或下调,而应该理解为未来贷款的定价将更具市场化。根据央行公告,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加点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因素,明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规则,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加点数值。资料图:售楼员为民众推荐商品房户型。在严跃进看来,未来房贷的计算或呈现因人而异、因额度而异、因市场而异的现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未来将可以适当在央行标准下,进行基点的上调。此类上调最后也会影响到具体商业银行房贷部门的贷款利率。此外,根据新政,未来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利率重定价周期,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严跃进认为,明确购房者可约定利率重定价周期,其含义是未来房贷的按揭贷款利率计算,可以基于购房者的需要进行微调,但需要提前约定定价周期,同时也需要明确定价的基准利率。这一规定将有助于形成更多样的贷款利率计算方式,后续也将成为银行房贷工作人员需要积极和购房者协调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