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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实务问答(六)

时间:2012-10-16作者:Admin

   工程法律实务问答(六)


   如何确定工程的保修期及保修金的返还期限?


 请问: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于2000年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保期:屋面工程为3年。该工程于2001年7月竣工验收。由于甲方未付清余款,乙方于2005年8月起诉要求支付余款及保修金。甲方答辩,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保修期屋面工程不低于五年,该工程没有达到保修期,不应支付保修金。法院支持了甲方的答辩意见,这样处理合适吗?
  解答:法院这样处理是否适当要分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适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也就是说虽然当事人可以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但这个期限不能违反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强制性规定。当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第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是屋面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不得低于5年,强调的是防水工程,而不是所有的屋面工程的保修期必须是5年或5年以上;第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是屋面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不得低于5年,强调的是保修期,而不是保修金的返还期限。因此,很多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约定保修金一年后无息返还,这样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中,法院的处理是否合适,就要看甲乙双方是否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了保修金的返还时间。若有约定,就应遵照该约定履行返还保修金的义务而不以质保期是否期满为前提。若没有约定,甲方就有权以质保期未满拒绝支付保修金。
  【对策分析】关于保修金的返还问题,双方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返还时间。双方若简单约定为保修期满返还,鉴于施工工程中,各分项工程存在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不一的问题,这个看似明确的约定也可能会带来具体分项保修金如何计算、如何返还的问题。建议双方以明确的时间为起算点,比如,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计算保修金返还时间的起始点,约定一个具体时间返还保修金。
              (法务部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