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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实务问答(四)

时间:2012-08-01作者:Admin

工程法律实务问答(四)


发包人延缓审计时间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办


  请问:我公司承建了某单位的住宅楼项目工程,目前,工程已竣工验收,但在结算环节,我司提供了结算报告之后,对方单位迟迟不予认可,延缓审计时间,并以此为理由,认为审计尚未结束,未到付款节点,不予付款,我们该怎么办呢?
     解答:这个问题,要结合双方的合同约定确定,一般施工合同中,通常会对工程价款的时间做出明确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2款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第33.3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33.4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如果拖延审计,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拖延结算的违约责任。
  【对策分析】为了避免上述情形,更好的保护发包人的利益,建议承包人应当坚持在《施工合同》中加入“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条款,以避免发包人恶意拖延审计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只有当双方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才能支持承包人的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要求。这将明显对承包人有利,若有此约定,必能督促发包人及时审价。
                   

(法务部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