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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实务问答(三)

时间:2012-05-28作者:Admin

工程法律实务问答(三)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施工方诉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发包方诉施工方质量问题,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责任。现双方对工程修复问题又很难达成一致,施工方要求法院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出具修复方案,并愿意承担修复费;发包方要求原设计单位出具维修方案(双方有关系)并诉请法院由施工方修复。
    请问:(1)施工方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并出具修复方案?如不能,该案应如何解决?(2)质量纠纷案件是应判施工方赔偿还是应判施工方进行修复?
    答:(1)这个案子中施工方对修复的责任承担是应当的。《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因此,如果确定工程质量的问题是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应该承担修复责任。
 施工方和发包方的主要分歧在于,由谁来出具维修方案,这个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惯例,应该是由原设计单位出具修复方案,因为,通常情况下,原设计单位是整个工程的设计者,对整个工程比较了解,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当然,如果施工方觉得原设计单位的修复方案不合理,也有权请求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修复方案。
    (2)对于质量纠纷案件,如果工程可以修复的,应该由施工单位来进行修复,并且承担修复费用。我国《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时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如果认为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在施工方承担了修复责任后和修复费用后,发包方还可以要求施工方赔偿损失。
                                   

                                (法务部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