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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实务问答(一)

时间:2012-03-23作者:Admin

         工程法律实务问答(一)


1 发包人不确认承包人发送的书面催款函,承包人如何收集相关证据?
  问:我们承包人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已经给发包人发送了书面形式的催款函,但对方不予验收也不予确认,那么请问:发传真给对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有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
  答:这个问题是承包人运作实物中经常碰到的,也是施工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工作,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据的形成和固定。通常情况下,发传真是可以的,但是为了证明你发送过传真,你不能在自己单位发送,自己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最好到电信局去发,电信局的收费单据上会列明传真发送给对方的号码、日期和时间。
  至于有没有更好的办法,还有快递送达的方式。快递公司的送件通知上,可以填写某工程催款单一共多少份、多少页。送到对方以后,我们可以要求快递公司返还签收中的其中一联,还要向快递公司所要发票。这样我们手里至少是三份证据,一份发送文件的原件,一张对方盖了公章的送件通知,一张快递公司出具的发票,同时快递公司和我们没有利害关系,一旦发生诉讼,可以凭这些证据作为承包人的证据。
  还有一种方法叫“挂号办公证”,这种方法适应异地发送文件。就是在寄挂号信的同时办理公证。首先寄挂号信有一个挂号凭证,办理了公证就会同时有一份公证书。公证书可以记载:某某,某公证处公证员,某年某月某天几点钟,某公司的某个人把某文件装进了挂号信,投进了几号邮箱,然后将寄出文件的复印件附在公证书内,且把挂号凭证粘贴在公证文书上。公证文书上会盖有该公证处的图章。这个办法的意思和上述两种方法是一致的,只是由公证机关进行发送文件的证据保全,其证明力也更高。
  实践中,我们在公司推行的买卖合同范本中,也会约定双方的送达地址,就是为了避免在送达时对方以地址错误作为未接到文件的推诿。对于金额较大的重要合同,如果能提前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送达地址、接收传真的号码,并且约定上述联系方式的变更以书面通知为准,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后期的纠纷和为后期固化证据创造便利条件。
                       (法务部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