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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二)

时间:2011-07-05作者:Admin

上次我们阐述了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合同对方的签约资格及履约能力的审查、合同权利、义务的明确、签收条款的注意事项这四个问题,这次,我们探下签订合同,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五、违约责任的约定。

违约条款是明确约定违约的责任,为将来可能的诉讼与维权打下良好的基础,也是合同的核心条款。这里,我们重点阐述下:

1、违约行为范围:

除非对违约的范围另有约定,否则只要是未完全按合同履行,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均属违约,包括违反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人、履行内容、履行方式、履行要求等方面的约定。也就是说,在合同的任何方面未按“5W1H”(whenwherewhowhatwhyhow)的要求履行便构成违约,具体可以分为质量、数量、规格品种、包装、交付批次、交货地点及方式、交货期限、付款金额与方式等条款,既包括实体问题也包括程序问题。

2、违约责任范围

对于违约责任范围的约定可以采用金额确定的方式,即以定金、固定金额或固定比例的违约金等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或以其他的内容确切的方式,如以特定物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未能以这类方式确定违约责任,则损失赔偿、可得利益赔偿等均需约定具体的范围甚至计算方法。

不同类型的合同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可得利益等均有不同,甚至同一类型的合同也会因标的物不同、金额不同、交易目的不同而造成违约损失的不同,因而违约责任的范围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加以预见并约定。总体而言,无论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均可以约定计算范围、计算方式,并通过适当的表达方式使损失变得可以预见,以符合合同法对损失预见的规定。必要时,合同目的条款或违约责任条款中也可以约定处理违约责任的原则。

3、责任承担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按合同法规定有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还包括解除或继续履行。要使违约责任有明确的依据,就需要针对各类违约情形一一进行约定,并根据不同违约行为的危害结果分别设定承担方式。

这一部分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如何处理,以及约定由合同以外第三人履行后,该第三人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应如何处理。可细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不合格

(1)    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运输方式、履行时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

(2)    履行的产品或服务在品种、数量、规格等方面与约定不符;

(3)    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与约定不符;

(4)    资料或证明文件提供的时间、内容未按约定或法律规定;

(5)    未按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清点、验收、签署文件;

(6)    未按约定金额、时间、方式付款;

(7)    未按约定提供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专用软件;

(8)    未按约定提供后续的售后服务;

(9)    未按约定转让知识产权或提供使用许可。

履行合同辅助义务不合格

(1)    履约担保的种类、范围、期限等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

(2)    保险的费用承担、手续哪方办理;

(3)    未按约定通知、送达、提出异议、答复、签收;

(4)    开具发票或收据不合格;

(5)    违反保密协议;

(6)    未按约定附赠产品、提供免费服务;

(7)    未按双方的其他特别约定履行;

(8)    未按法律或合同约定提供优先权。

4、特殊情况影响合同履行的处理

1)履行期间政府行为、政策法规变化影响履行时如何处理;

2)市场急剧变化、不可抗力、无法控制的疫情影响合同履行时如何处理;

3)合同一方的主体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的处理;

4)合同无效时对于损失的计算范围、计算方式;

5)履行中合同解除的条件、方式、后果;

6)产品或服务造成合同以外其他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的责任承担;

7)当事人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履行产生影响时的处理;

8)合同出现约定不明情况。

5、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另外,进行违约责任的约定时,我们还要注意:(1)、在约定违约责任时“违约金不能和定金同时使用”,合同法规定只能选择其一;(2)、在约定违约金时,我们注意写明赔偿了违约金后保留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不让违约金变成解约金的性质;3、在约定违约责任时,还需要特别注意法律没规定具体违约责任赔偿计算方式或者对违约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时,在签订合同的事先就要约定好违约金的具体数目。4、在约定违约责任时,最好列明哪些损失属于违约赔偿的范围,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直接损失和可预见损失都属于违约赔偿范围,但什么是可预见损失,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诉讼时也难以证明,所以我们在约定违约责任时最好列明哪些损失属于对违约赔偿范围,对上面提到的各种情形进行细致梳理,尽量在合同里规定的齐备、完全、明确。

  六、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

为了节约诉讼成本等因素的考虑,我们在约定争议管辖条款时,一般应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往往双方对管辖条款难以达成在我方所在地法院的一致意见。为此我们可以选择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的一个对我们较为有利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而这种约定地点又较为隐蔽,不易引起对方反感与反对。在约定合同签订地时,我们要注意,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所以在合同上明确地将签订地注明为本地或作为最后一方签字,就能帮助我方取得对我方有利的管辖地点。

在合同约定管辖权时我们还要注意以下三个事项:1、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约定管辖,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管辖地之一: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在选择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否则约定无效。2、在选择仲裁管辖时一定要注意仲裁机构名称不得有错,更不能约定多个仲裁机构,否则约定无效。3、在约定管辖时还注意,约定了法院管辖就不能再约定仲裁管辖,两者只能择其一。

  七、合同内容完成后,双方盖章有关事项

  合同一般双方当事人的代表签订后,有一个盖章过程。有时,对方往往以未带公章为由,要求单位先盖章,自己在把合同带回单位盖章。这样处理,是很危险的。举例,甲方双方代表签字后,我们单位盖章后,交由对方去盖章,对方拿回去把合同改了再盖章那我们单位利益将可能受损。这种时候,我们可以要求对方拿一份合同回去盖章后,再拿来与我公司盖章的合同交换,这样就可以避免合同被对方篡改的情况出现,同时在双方没有注明合同签订地时,还可以以此方式争取合同签订地在我方住所地,以便为诉讼埋下伏笔。

  合同的签订,既需要当事人具备一般性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丰富的业务专业知识,又需要当事人谨慎、细致、负责,可以说,是一项非常讲究功力的工作。这次,我们仅大致探讨了其中存在的几个个别问题,更多的问题有待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发现,解决,以求得更好的合同质量。

                                                                    法务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