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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房产中介发20条禁令 拟禁止代收房租等

时间:2013-05-14作者:Admin

人民网北京5月14日电 (记者仝宗莉)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未经委托,不得采取拨打电话、发送信息、上门洽谈等方式骚扰他人;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禁止中介代收房租赚取差价;禁止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等。

以下为该《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鼓动房地产权利人提价,或者与委托人、其他经营者相互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诋毁或者贬低同行、阻断或者搅乱同行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地产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三)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未经委托,采取拨打电话、发送信息、上门洽谈等方式骚扰他人并造成当事人投诉;

(五)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六)为委托人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七)为明知已由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独家代理服务的房地产提供经纪服务。

(八)同时代理同一房屋的出售与承购、出租与承租经纪服务。

(九)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十)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或者将自己的房地产出售、出租给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委托人;

(十一)利用自制格式合同文本或采取修改合同示范文本名称、内容、增加补充条款等方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十二)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多贷款等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十三)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采取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设置房屋租赁空置期等其他方式赚取差价;

(十四)以代收代付等形式侵占、挪用或者拖延支付房地产交易资金及其他费用;

(十五)将房地产经纪服务与房地产经纪其他服务混合标价、捆绑收费;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居间、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十七)房地产经纪人员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从业;

(十八)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

(十九)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二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来自: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