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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工程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出台

时间:2020-01-10作者:建筑时报

建筑智能化工程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出台

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可按需申请
本报讯(记者黄荔)建设部近日就下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出台了实施办法。这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是指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该办法中规定,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

根据该办法,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仍然分级审批,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以下资质的审批。为了方便企业申请,实施办法还专门在附件中印发了申请表格,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具体事项可先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理部门咨询并提出申请。

办法对资质标准中有关指标进行了解释。如:注册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净资产是指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工程结算收入是指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和向分包单位收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以及承担设计任务收取的设计费收入。具有施工和设计业务的企业可将两项收入合并计算。按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工程结算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填报。智能化专业以主营业务收入额为准;独立承担的工程(企业的业绩)是指企业独立完成的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的任务;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业绩是指由这些人主持完成的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的任务;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执业人员。对注册执业人员只考核其注册执业证书,不考核其职称证明。智能化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可由相近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其中,自动化相近专业为:电子、仪表、机械、电气、计算机应用等;通信信息相近专业为: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微波、广播电视、计算机应用、公用设备等;计算机相近专业为:计算机系统、网络、软件设计等。建筑幕墙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包括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总和;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国家尚未实施注册执业制度的情况下,按照具有相应职称、学历,在本专业从业十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考核。如注册电气工程师,可由具有电气或相近专业(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工企自动化、自控、机电一体化、机电安装、计算机应用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师,十年以上本专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替代。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又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可同时在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中考核;技术装备是指满足企业从事设计、施工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技术设备。按实际拥有情况在资质申请表中填写;管理制度文件是企业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可提供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未获得认证的提供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企业的技术、财务、经营、安全、人事、档案方面的管理文件,只需提供有文件名称和文号及企业公章的页面;固定的工作场所是提供企业办公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另外,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资质申请原则、程序以及申报材料。

■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2.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

3.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和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对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取消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施工资质。

4.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时,其申请的资质等级可高于企业现有的相应专项的设计或施工资质一个等级。企业可申请四个专项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5.企业申请多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应达到各项资质标准中同类指标的最高值,并同时满足不同类别资质条件的相应要求。

■资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1.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的,应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申请的受理(可自行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2.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受理和审批程序,并负责审批。审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资质受理和审批部门负责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的,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4.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初审部门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资质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资质申报的材料要求

1.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⑴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⑶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⑷企业章程;⑸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⑹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⑺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⑻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⑼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⑽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⑾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⑴资质证书正、副本;⑵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⑶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3.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报出后,不得修改。申请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4.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电子文档一份。附件材料是指除资质申请表以外的其他材料。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原件须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未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无效。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纸,并分类装订成册。
  5.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单位审核。